广西公安厅日前发布通告,敦促滞留缅北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自动投案的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敦促滞留缅北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给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人员(以下简称“违法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一)直接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二)为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微信、QQ等通信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三)偷越国(边)境或组织、运送违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国(边)境的;(四)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等非法活动或以其他方式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的。
二、目前仍非法滞留缅北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嫌疑人送来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可以视情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回国自动投案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疫情管控规定,禁止未经口岸疫情防控隔离偷渡回国。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为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提供其他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三)提供滞留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名单且经查证属实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四、敦促违法犯罪嫌疑人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为滞留缅北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通风报信、作假证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避处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控告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对举报人、控告人将依法予以保护。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投案或举报方式:联系户籍地公安机关、拨打96110或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