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制裁、惩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义务的被执行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现决定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下列被执行人公开悬赏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被执行人:盛伟光,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磐石市河南街道太河委十九组,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408117057;
二、案件执行标的
未履行标的为人民币30322.00元及相关债务利息。
三、悬赏期限
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悬赏条件
提供被执行人盛伟光准确住所或其名下财产线索,经我院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
五、悬赏金额
申请执行人承诺,提供被执行人准确住所或其名下财产线索,不包含本院已掌握的财产线索),经查证真实有效并经贵院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0%支付悬赏金作为奖赏提供线索的人。
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举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等;
2.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土地、车辆、生产机器设备、库存产品生产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或者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于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者其他财产的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6.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
本期悬赏公告有效期为自悬赏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432-65251387(代法官)
被执行人照片:

盛伟光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复 审】:郭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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